
《法理学》试题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我们都可能会接触到试题,借助试题可以更好地对被考核者的知识才能进行考察测验。还在为找参考试题而苦恼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理学》试题,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理学》试题1多项选择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B. 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C. 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 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特征和分类、法的作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选项A说法正确。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所以,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选项B说法正确。该选项是从法的作用的角度表述的。法的作为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选项C说法正确。习惯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法律解释的位阶,首先应当适用“语义学解释”而不是客观目的解释。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法理学》试题2《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A.社会对象 B.法律书籍 C.法律条文 D.法律现象 2.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A.萨利克法典 B.唐律 C.教会法大全 D.法国民法典
3.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A.商品的交换 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 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4.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A.法律的调整对象 B.法律调整的方法
C.法律的制定主体 D.法律的效力 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印度法 D.中国法
6.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A.法律 B.政策 C.习惯 D.命令 7.法律规范属于()。A.技术规范 B.社会规范 C.道德规范 D.团体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单行条例 D.行政规章 9.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A.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 B.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C.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 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10.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正式解释。()。A.任意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行政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法律事实分为()。A.法律后果
B.法律动机
C.法律行为
D.法律事件 2.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A.法的实现 B.法的创制 C.法学研究 D.法律现实 3.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A.契约 B.判决书
C.裁定书 D.决定书
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A法律规范的制定 B法律继承 C法律移植 D法律规范的认可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A.假定 B.处理 C.制定 D.制裁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D)A、历史渊源 B.理论渊源 C.形式渊源 D.效力渊源
2、法律意识中的最高层次是(A)A.法律理论 B.法律观点 C.法律心理 D.法律知识
3、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D)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事实
4、属地原则是指(A)
A确立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 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 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
5、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A)A.《法经》 B.《秦律》
C.《九章律》 D.《北齐律》
6、行政执法的特点是(A)A.一般具有单方面性 B.具有被动性 C.不告不理 D.稳定性
7、“法治”一词的概念是指(A)A.与人治对称 B.执法者严明 C.法律和制度 D.与专制对称
8、中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检察机关 D.国家行政机关
9、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A)A.阶级性
B.公开性
C.普遍性
D.规范性
10、法系划分的标准是(A)A.法的历史传统 B.法的历史类型 C.法的阶级本质 D.法的立法体制
11、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D)A.法律万能 B.法律可有可无 C.法律不能自己行走 D.法律有局限性
1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D)
A. 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 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C可以自己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D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是(B)
A.规范内容相同 B.指导思想相同 C.实施方式相同 D.表现形式相同
1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D)
A.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B.法律规范的制定方式 C.法律规范的经济基础 D.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构成
15、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B)A.公法和私法 B.普通法和衡平法 C.普通法和根本法 D.普通法和一般法
16、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B)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委托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17 ……此处隐藏22129个字……导。
(三)法制统一原则:为了保证法制统一,必须坚持协调一致原则。其基本要求是:(1)同一法律解释的前后内容必须协调,统一于同一立法指导思想之上,决不能前后矛盾。(2)法律解释必须与所解释的法律的内容协调一致。不能相矛盾,更不能相抵触。(3)法律解释不仅要依据被解释的法律,还要结合考虑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力求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一致。以免作出片面的、不准确的解释。(4)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解释之间也必须协调,不能相互矛盾。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包括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但是,仅仅从历史的角度,说明立法当时的法律意图,应该说是不够的。因为,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其中,现实的需要是两者统一的基础。事实上,由于解释者总是从自己所属的特殊视角看问题,他与法律的制定者一样,都有自己的历史局限。所以,要求他与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前的法律制定者持相同的立场和观点,客观上是很难做到的,主观上也是不必要、不合适的。这当然不是说,可以不
顾法律的文字含义任意解释法律,而是说法律解释应该立足于法律实践的现实性。
2、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的理论分析。
20xx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法理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与公权力发生冲突,从而给公权力介入提供口实。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正象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
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
复次,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连50元以下罚款,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因为设置警号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让广大公民通过警号来监督警察的行为。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会有警号。而警衔则是根据警察的从警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级标志。取得警衔并不是取得警号的原因,相反,要有警衔,必须得有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是否类似于保安,作者注)……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可见,后一名还没有实现质的飞跃,成为正式警察,前两名压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执法,有何合法性可言!尽管在与张某发生冲突后,派出所长贺宏亮(可能是正式警察吧)赶到现场,但他能够使三人的此前行为合法化吗,能够证明张某此前的阻挡甚至打人的行为是阻碍执行公务吗?
总之,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正像一句西谚所言,everyman’shouseishis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主人尽可以在其“堡垒”中从事各种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而对于公权力而言,则坚持权力制约,坚持法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主张权力应该服务与权利,反对官本位,权(力)本位。本案中无论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触及了他人的“鼻尖”,任何没有执法权的人都无权私闯他们的堡垒而对他们执法,因为法律之治更强调的就是程序之治;即使是警察进入他们的住宅,也不能毫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恼羞成怒,像个别警察说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